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和配套实施的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国家标准(以下简称《格式》)是党、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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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 f* E. x6 ?0 |关于标题中的标点符号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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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 w0 E9 C/ W7 Z: z7 v+ W. N0 p 原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原《办法》)第十条第六款规定,“公文标题中除法规、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,一般不用标点符号。”这个表述实际上有两层含义:一是公文标题中法规、规章名称要加书名号,不能用引号。二是公文标题中尽量避免使用标点符号,但也并不是都不能用标点符号,必要时可用引号、括号和连接号等,如《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(2011—2015年)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1〕47号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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& A9 m( E( G3 E* R2 X! } 《条例》没有对公文标题使用标点符号作出规定,有的人就误以为可以随意使用标点符号,尤其是一些机关对被批转、被转发的公文标题加书名号,如《××市委办公厅转发〈××省委办公厅转发〈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思想工作的若干意见〉的通知〉的通知》,不仅看起来不美观,念起来也拗口。有的被批转的公文标题就有错,批转时加上书名号就是错上加错。因此,公文标题中不能随意使用书名号。中办秘书局、国办秘书局编写的《条例》学习材料(以下简称《学习材料》)“公文格式”中的“第二节公文格式各要素”第七点“标题”中也明确将“不是法规性或规章全称却加书名号”作为一种错情。- v/ E. M) M9 F+ B; l
, k$ H9 S. F! T2 |) W7 h# t- I 为了避免在公文标题中滥用标点符号,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时,仍然规定“公文标题中除法规、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,一般不用标点符号。”这是一种切合实际的做法,也是符合《条例》和《格式》的精神,更是一种严格要求的体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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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A2 F" [& w3 h$ f6 e3 P关于字体字号问题 O$ L$ x, |. l0 y
7 z& [7 G! k5 D' i) q3 z' t 《格式》第5.2.2款“字体和字号”规定“如无特殊说明,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。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。”无疑其中的“一般”、“特定情况”表述埋下了一些不确定因素。有的机关仍然采用原《党的机关文件印制格式标准(试行)》,如正文用17磅仿宋体字,显然要比3号仿宋体字略大,这样会造成每行只能排26个字就撑满版心,而不是《格式》要求的“每行排28个字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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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的机关规定转发(印发)文件类的通知,正文用3号楷体字,而被转发(印发)的文件正文用3号仿宋字,其实这是以往党的机关所要求的,新的《条例》和《格式》并没有这样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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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格式》第7.3.3款“正文”中规定“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、第二层用楷体字、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”,其实这是对小标题(而不是一个段落)来说的,因此有的机关规定“一级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或者3号小标宋体字,二级标题用3号楷体字”,就更为明了。, r: F$ T4 M1 C6 F l6 R
8 ~$ y5 q( E5 X; Q/ ? v8 a关于印章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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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须注意的是,《条例》并没有指出“纪要”需不需要加盖印章,而《格式》中又指出“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”。在实际工作中,有特定版头的“纪要”一般不加盖印章,而用“文件”格式印发纪要内容时,可加盖印章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