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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秘书工作]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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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-9-15 15:15:1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问题:' W1 ~. g: p; H  o* z" Z, W8 A
( f6 x$ v. ^# P3 a! L
        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,觉得有问题,特向您请教。
" k0 L  B4 Q/ K# M5 O6 u      是省财政厅牵头、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。 6 `: Y: D8 G: Q* Q3 Y: k) Z, y
      问题1:文件的主送机关是:省直各有关部门,从内容看,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。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,没有什么意义啊?
2 t6 k' c9 _$ ~      问题2:在版记部分,对上级用的是“抄报”,平级用的是“抄送”。“抄报”的形式应该不妥吧? - t1 I( S/ M( R6 a5 o
$ v. U% Z8 t. |. e2 r8 P, z
老秘观点:
% q- d2 _# A. R1 Q( r! ?
" ~5 g+ z( R6 D1 U6 g: J(1)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,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,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。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,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“是否确有必要”,是否“注重实效”,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。
; O* d3 k! Y9 C' o5 m# n2 L1 ^: A4 _(2)关于“抄报”的提法,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、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。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,不再区分上级、下级、平级,一律统称“抄送”。因此,此文版记部分使用“抄报”显属因循守旧,不合规范。 - v' K2 ]! @* j( i  |. [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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